装饰品类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常见错误分析及建议
装饰品是可以起到修饰美化作用的物品,其涵盖的产品类型丰富多样,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产业体系。在发达国家,装饰品行业具有巨大的市场需求,以女性饰品为例,世界四大时尚之都巴黎、纽约、伦敦、米兰以及亚洲的首尔、东京、香港等城市的饰品年贸易总量近1000亿美元。在我国,装饰品行业已然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欧盟专利申请咨询,展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该领域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也呈现出急剧攀升的态势,自2010年至2015年,装饰品领域专利申请主要涉及的1102类出现了申请量翻倍增长的情形,而涉及1101首饰类的专利申请更是呈现3倍增长。
但是,在装饰品设计水平不断提高、专利申请量快速增加的同时,仍有部分专利申请人由于不清楚专利申请文件的提交要求而造成设计产品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本文通过归纳专利申请人提交的装饰品类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出现的常见问题,并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帮助申请人避免在该类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出现此类问题,欧盟专利申请咨询,提高专利申请文件质量。
所提交视图未清楚显示产品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另外,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因此,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视图应当清楚地显示产品。
在装饰品领域,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视图中常见的错误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缺少必要视图
在审查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申请人提交的视图是不充分的。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产品的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的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产品的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对于上述规定,部分申请人简单理解为立体产品仅需提交一个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但在实践中,需要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应当提交哪些视图。例如,花瓶类产品,通常是在瓶体表面有花纹图案或者雕刻图案,如果仅仅提交主视图和立体图,是不能清楚表达产品周身表面的图案的,而在后续的补正程序中,如果申请人补交了超出申请日表达产品范围的视图,则又会造成申请文件补正超范围,直接导致该申请失去前景,由此对申请人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在申请日提交视图时,应根据产品的具体特点,合理地选择应当提交的视图,以充分清楚地表达产品为终目的,一定要避免少交视图。
【干货】美国专利期限的影响因素和计算方法
IPRdaily导读:美国专利的期限问题曾困扰着很多企业,很多企业曾经咨询过类似的问题。为何区区一个美国专利的期限,会困扰到大家呢?主要原因是美国专利的期限计算比较复杂,影响因素也比较多。以下我们对影响美国发明专利权期限计算的因素进行系统梳理,欧盟专利申请咨询,理清思路,解决困扰大家的实际问题。
美国专利法不同于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期限的规定并不是简单规定为自申请日起二十年,其现行专利法是在早期专利法的基础上,经历数次修改并由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修改而综合形成的,从而造成对发明专利权期限的规定要受众多因素的影响。例如:专利权期限(Patent Term)的长短,是临时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还是正式申请(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是分案申请(Divisional Application)、继续申请(Continuation Patent Application,简称CP)还是部分继续申请(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简称CIP),是否有专利权人声明的期限放弃(Terminal Disclaimer,简称TD),是否有期限调整( Patent TermAdjustment,简称PTA),是否涉及食品医1药领域的延期(Food and DrugAdministration,简称FDA)等。
以上诸多因素如何影响专利权期限,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准确计算专利权期限一直困扰着许多人,而且在美国渠道也没有给出简单计算每一件专利的专利权期限的途径。下面,本文将逐一进行说明。
法律的沿革
在《TRIPS协议》生效之前,由于不同国家专利法规定的差异性,各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各有长短,互不相同。例如,我国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自申请日起计算。美国也是同样,其早期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自发明专利领证日起十七年。
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随着《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了制定《TRIPS协议》的进程,目的是在全球范围内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其主要措施之一就是《TRIPS协议》第三十三条规定,所提供的保护期限不得短于自申请日起的二十年,对于那些不具有原始批准系统的缔约方来说,保护期限应从原始批准系统的申请日起开始计算。为此,美国对专利权期限的规定也做了相应调整,自1995年6月8日起改为,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二十年。
同时,还对不同日期的专利申请做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即1995年6月8日之前领证的美国专利适用早期的规定,期限为自领证日起十七年;1995年6月8日及以后提交的美国专利和国际申请(包括1995年6月8日以后提出的分案申请、继续申请或部分继续申请)适用修改后的规定,期限为自申请日起二十年;1995年6月8日前提出申请、1995年6月8日及以后领证的美国专利(包括1995年6月8日以前提出的国际申请)按如下方式处理,期限为自领证日起十七年或申请日起二十年中晚到期的那个为准。
期限的起算日
根据专利法35 U.S.C.§ 111的规定,专利申请包括临时申请、正式申请和后续申请三种类型,不同申请类型的专利保护期限的起算日期各不相同。具体来说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01、临时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
提交临时申请并不必然触发专利有效期限的起算。当临时申请后来转化为正式申请而终获得领证时,以此临时申请的申请日为专利期限的起算日;当临时申请后来作为正式申请的优先权基础,而正式申请终获得领证时,不能以此临时申请的申请日为专利期限的起算日,而是以正式申请的申请日为专利期限的起算日。由于临时申请转化为正式申请的专利期限,将会从临时申请的申请日起算二十年而造成实际保护期限的缩短,所以大部分的申请人都不会选择直接将临时申请转化为正式申请。
02、正式申请(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
提交正式申请必然触发专利有效期限的起算,将以此正式申请的申请日或早的申请日为起算日。具体来说,当正式申请是单独美国申请、或是基于巴黎公约优先权向美国提出的申请、或是基于其他国家优先权向美国提出的PCT国际申请时,以向美国提交的正式申请的申请日为起算日;当正式申请是由一个临时申请转化而来,或是基于美国国内优先权提交的PCT国际申请,将以正式申请的早申请日为起算日,即临时申请的申请日或在先美国国内申请的申请日为起算日,欧盟专利申请,此时认为临时申请或是在先美国国内申请与美国正式申请是一个申请;当正式申请要求临时申请的优先权时,将以正式申请的申请日为起算日,此时认为正式申请和临时申请不是同一个申请,是两个不同的申请。
03、后续申请
后续申请包括分案申请(Divisional Application)、继续申请(Continuation Patent Application)和部分继续申请(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这些申请的起算日与它们所延续的母案或者在先申请的起算日相同,即为早的申请日,具体情况可参照本节第1项和第2项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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